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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.課程內容概要
Part I:
上午:逐條解析班
(09:30~12:30 3小時)
以勞基法母法逐條解釋出發輔以施行細則、解釋函令、相關議題為案例解析
年月 |
課程內容概要 |
105.7. |
第一章總則、勞動契約定義、種類、終止、 |
105.8. |
第二章勞動契約、終止、試用期、違約金、最短服務年限、競業禁止、調動、年資、 |
105.9. |
第三章工資、平均工資、勞保投保薪資、健保投保金額 |
105.10. |
第四章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 |
105.11. |
第五章童工、女工、工時管理、 |
105.12. |
第六章退休金、勞退新制 |
106.1. |
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、勞保職傷、 |
106.3. |
第八章技術生、職保法救濟制度、 |
106.4. |
第九章工作規則、單項管理規章 |
106.5. |
第十章監督與檢查、勞動檢查 |
106.6. |
第 十一 章 罰則 、表格化整裡分析比較 |
106.7. |
第 十二 章 附則、第84-1審查基準及實務作業 |
(以上課程主題與內容,主辦單位保有變更的權利)
Part II:當月法律新訊
下午:勞工新訊班
(13:30~16:30 3小時)
以一個月為期間搜尋的新增函令(釋)、修法草案及勞工新聞
每月不同如下:
第一節
訴訟案例 2
1.<勞基法>
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而變動勞方之工作場所及工作有關事項時,除勞動契約已有約定,應從其約定外,資方應依誠信原則為之,否則,應得勞方之同意始得為之
2
2.<勞基法>
計算勞工退休年資,非不得將其受僱「現雇主」法人期間,及其受僱與「現雇主」法人有「實體同一性」「原雇主」法人期間合併計算,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
11
3.<民法>
和解內容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,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,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
20
4.<保險法>
不論傷害究竟屬於保險契約何項殘廢等級,因兩造業已和解而不得復行爭執,被保險人自不得於和解條件之外,再就其已拋棄之權利對保險人復為主張
21
5.<公司法、工會法>
除公司法第 232
條第 1
項、第 235
條第 2
項外,並無限制雇主發放獎金,雇主制定獎金辦法如合規定,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,雇主得自行決定
29
6. <保險法>
意外傷害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;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傷害、殘廢或死亡,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
41
第二節
法規新訊 55
1.修正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」
55
2.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
57
3.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
737 號
58
第三節 法律新聞 66
1.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
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修正案
66
2.犯罪疑嫌人不能於羈押程序聲請閱卷
釋 737:違憲 66
(1)刑事訴訟法
67
(2)憲法
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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